以案說法(5) | 一批洋酒進口,罰款了141.4萬(從看一起“從重處罰案例”看進口貨物亂報的法律后果)
以案說法(5) | 一批洋酒進口,罰款了141.4萬(從看一起“從重處罰案例”看進口貨物亂報的法律后果)
>>昨天晚上,翻看了一下上海海關雙公示的近期的違規(guī)處罰案例,看到一起“從重處罰案例”,有點意思,拿來研讀下,在有限的文字表述上+猜測,來從量罰角度一起看看,了解一下,海關的基本違規(guī)處罰規(guī)則或依據。如下是對“進出口收發(fā)貨人”的處罰:2023年4月11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上海某某國際物流公司(B公司/物流報關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境保稅區(qū)倉儲轉口貿易珞獅圣讓酒莊干紅葡萄酒1218瓶、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1998瓶,申報總價為CIF43163.1歐元,,,實際進境貨物為馬爹利藍帶于邑白蘭地1272瓶、馬爹利XO千邑白蘭地129瓶、馬爹利XO千邑白蘭地 234瓶、軒尼詩XO千邑白蘭地120瓶、人頭馬XO千邑白蘭地240瓶、奔富酒莊于紅葡萄酒1218瓶。當事人上述行為系貿易性質申報不實。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1,264,000元。代理公司也未能幸免...如下是對其"代理申報公司"的處罰:2023年4月11日,上海某某公司(A公司)委托當事人(B公司/物流報關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境保稅區(qū)倉儲轉口貿易珞獅圣讓酒莊紅葡萄酒1218瓶、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1998瓶,申報總價為CIF43163.1歐元,,,實際進境貨物為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1272瓶,,,。當事人上述行為系貿易性質申報不實。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150,000元。
第一眼看了下,以為是罰款12.64萬,定心一看卻是126.4萬,有點不敢相信,因為案件公文上對漏稅金額沒有描述,僅描述了申報貨值約4.3萬歐元(約36萬人民幣),加上對代理的15萬,合計141.4萬人民幣罰金,怎會會被罰到如此高的?
初步判斷:
1)漏報(申報不實的品名和數量)的那些洋酒,估計核算的進口貨物非常高,按處罰結論倒算一下,估計少報的金額會在250萬人民幣左右。
2)漏報這些酒類,涉及關稅8%-10%不等,涉及消費稅10%或20%不等,外加增值稅,所以綜合漏稅的比例是比較高的。
3)看案例中的處罰依據,是被“從重處罰了”。
【案例定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即: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量罰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條第五項(即: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即:從重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進出口申報方面的違法問題,依據海關總署2023年第182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包括如下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二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三)因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的;
(四)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海關執(zhí)法的;
(五)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
(六)依據《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拒不退運的;
2.違法輸入境內的固體廢物數量達到二百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二十噸以上的;
3.固體廢物已輸入境內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上面框框里的行為,等于都是“紅線”,不要觸碰。
對于涉及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造成漏稅違規(guī)行為,海關的一般量罰尺度如下: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一般涉稅處罰,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這個范圍跨度大,具體落哪個區(qū)間,是否可以免罰等,往下看。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階次】
裁量階次包括:第六條 本裁量基準設定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以及從重行政處罰五種裁量階次。具體概要來說: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發(fā)生在2年之前的)、符合《輕微違法免罰清單》或《初次違法免罰清單》情形的.
2)減輕處罰:主動披露的、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的(如漏稅比例低于10%且低于25萬人民幣的)
3)從輕處罰: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的、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的(如漏稅比例低于20%且低于50萬人民幣的)
4)一般行政處罰:無特殊情形
5)從重行政處罰:上述第十條那些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量罰標準】
就本案的違法行為來看,申報的貨物品名、數量均有錯誤,且存在較大金額的漏報,這個案件定性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對當事人已是最好的結果。
對于這類“偽報”情節(jié)惡劣的,如果緝私局查證,存在“主觀故意”,被判定為“主觀故意偷逃海關稅款構成走私行為”,那么,這個案件的涉稅金額,就足以構成“走私犯罪”。
如果類似案件,被查證和判定走私犯罪,那后果會如何?根據《刑法》對走私普通貨品罪的判定,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對于企業(yè)日常申報過程中,務必不能“主觀故意”?。。。ㄌ摷偕陥?、偽報、瞞報...)
本案中,貨代公司(報關公司)也被科處罰金15萬元人民幣,為何進出口收發(fā)貨人被罰了,代理公司也會被罰這么多呢?
其一,處罰的依據,文中寫到依據“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如下:
其二,處罰力度。同樣按照“情節(jié)惡劣”給予從重處罰的。具體背后的故事,我們就不去猜測了。
總之,代理公司在申報過程中,應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更不能明知道有問題,而依舊按客戶委托單證進行申報,造成違法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