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公告2026年第61號(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總署令284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61號(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發(fā)布時間:2026-05-11 23:03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為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8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進口化妝品申報
化妝品進口商在進口化妝品時,應當以“境內收貨人”身份向海關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在報關單“產品許可證”項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證書欄(許可證類別代碼“526”)規(guī)范填報自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取得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號。
(二)進口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用樣品,企業(yè)檢測、研發(fā)和宣傳用的非試用樣品,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以及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按照公務用品申報進口的化妝品,非試用或者非銷售用的進口化妝品展品,無需填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號。
(三)進口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用樣品,企業(yè)檢測、研發(fā)和宣傳用的非試用樣品,應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要求進行申報,其中“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具體如下:
1.進口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用樣品,需提供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2.進口檢測研發(fā)用的非試用樣品,需提供檢測研發(fā)方案、檢測研發(fā)單位能力證明文件。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的,還須提供委托檢測協(xié)議。
3.進口宣傳用的非試用樣品,需提供宣傳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樣品使用地點、使用方式、面對人群及樣品處置方式等。
(四)進口化妝品半成品,應在“規(guī)格型號”項下的申報要素“其他”中錄入“化妝品半成品”,“貨物屬性”欄勾選“15-非預包裝”,在“備注”欄中注明產品灌裝或者分裝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及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同時聲明進口化妝品半成品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
二、關于進口化妝品信息記錄
化妝品進口商記錄的進口化妝品信息,應當包括進口化妝品的報關單號、入境時間、名稱、品牌、特殊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號、規(guī)格、數/重量、生產批號及限制使用日期或者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原產國或者地區(qū)、貿易國家或者地區(qū)、生產加工企業(yè)名稱、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名稱、存放地點、銷售對象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及數量等內容。鼓勵化妝品進口商運用信息化手段記錄上述信息。
三、關于化妝品出口前檢驗申請
化妝品出口前申請檢驗時,生產企業(yè)、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如實聲明生產企業(yè)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持有標簽樣張和中文翻譯件、出口化妝品符合進口國(地區(qū))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等內容。海關監(jiān)管過程中需要驗核的,生產企業(yè)、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交驗上述相關材料。
四、關于“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
《辦法》所稱“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包含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結合監(jiān)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補充技術要求。
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實施。此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10號)、《質檢總局關于發(fā)布〈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guī)定〉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42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施行〈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質檢辦食函〔2016〕146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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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為轉發(fā)284號令原文,轉發(fā)海關總署發(fā)布的政策,稍微加了下顏色作閱讀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84號)
海關發(fā)布時間:2026-05-06 19:30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2026年5月6日海關總署令第284號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化妝品安全監(jiān)管,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進出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
(一)列入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
(二)有關國際條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
第三條 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
海關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guī)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對進出口化妝品實施檢驗。
第四條 進出口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安全。
第五條 海關加強現代科學技術應用,提升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六條 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隨附相關材料。
進口化妝品應當依法完成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海關通過電子數據自動比對進行驗核。
第七條 海關根據我國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
我國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海關總署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八條 進口化妝品應當在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目的地實施檢驗。海關總署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第九條 海關根據監(jiān)督管理需要,可以對進口化妝品實施現場檢驗。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按照規(guī)定抽樣,并出具抽樣憑證,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定,按照要求實施檢驗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出具報告。
第十條 海關依法對進口化妝品標簽實施驗核,具體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進口化妝品經檢驗合格的,海關依法出具檢驗證明。
進口化妝品經海關檢驗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的,由海關責令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關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銷售、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銷毀或者退運。
第十二條 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的信息,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一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 進口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用樣品,企業(yè)檢測、研發(fā)和宣傳用的非試用樣品,申報時應當提供樣品的使用和處置情況說明、非銷售使用承諾書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數量在合理使用范圍的,海關免予檢驗。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化妝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條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以及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按照公務用品申報進口的化妝品,免予檢驗。必要時,海關可以實施查驗。
第十五條 境外發(fā)生疫情疫病可能影響進口化妝品安全的,海關依法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疫。
第三章 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十六條 出口化妝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qū))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qū))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持續(xù)有效運行。
第十八條 出口化妝品應當在生產地實施檢驗。海關總署根據便利貿易和出口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第十九條 化妝品出口前,生產企業(yè)、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向海關申請檢驗,并隨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海關根據監(jiān)督管理需要對出口化妝品實施現場檢驗、實驗室檢驗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化妝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隨附相關材料。
海關根據監(jiān)督管理需要,依法對出口化妝品實施查驗。
第二十二條 出口化妝品經海關檢驗合格的,準予出口。進口國(地區(qū))對檢驗證書有要求的,海關應當出具檢驗證書。
出口化妝品經海關檢驗不合格,可以在海關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符合要求的,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三條 來料加工全部復出口的化妝品,來料進口時,能夠提供符合擬復出口國(地區(qū))法規(guī)或者標準的證明性文件的,可以免予按照我國標準進行檢驗;加工后的產品,按照進口國(地區(qū))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四條 境內發(fā)生疫情疫病可能影響出口化妝品安全的,海關依法對出口化妝品實施檢疫。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關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經海關檢驗的進出口化妝品以外的進出口化妝品,根據國家規(guī)定實施抽查檢驗。
第二十六條 海關對進出口化妝品安全實施風險監(jiān)測,組織制定和實施進出口化妝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計劃。
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化妝品發(fā)生安全問題,或者境內外發(fā)生化妝品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進出口化妝品安全的,海關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與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處置措施:
(一)增加檢驗的項目、上調檢驗的頻次;
(二)發(fā)布風險預警或者向相關部門通報;
(三)暫停進口;
(四)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進出口化妝品對人體健康構成或者可能構成嚴重風險時,海關總署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進出口化妝品風險水平發(fā)生變化的,海關可以調整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化妝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出口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向海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海關依法對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的生產企業(yè)和發(fā)貨人實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類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的生產企業(yè)或者發(fā)貨人對海關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相關規(guī)定申請復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受理復驗申請:
(一)檢驗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產品超過使用期限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實現復驗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進口化妝品收貨人不履行退運、銷毀義務的,由海關處以警告或者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和以展品申報進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進出口香皂不適用本辦法,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除外。
進出口牙膏、化妝品半成品參照本辦法管理。海關在進口環(huán)節(jié)免予化妝品半成品的注冊或者備案驗核、免予標簽驗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fā)、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yè)產品。
(二)化妝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裝”或者“分裝”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產加工工序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0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